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3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333号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兔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7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03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夏秀中
审判员张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西)
书记员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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