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8439号
原告: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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