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03执50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埔区丽园路33号,组织机械代码13243647-1。
被执行人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兔广场东侧,组织机械代码67797115-9。
本院在执行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上海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445723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夏秀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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