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5920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联惠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9331J。
法定代表人:吴国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丰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深圳市丰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大厦****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406365。
法定代表人:郑丽军。
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此案,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6801元,本院依法退还6776元),由原告晏紫承担。
审判员 罗晓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肖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