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426号
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联惠巷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称因双方私下调解故申请撤诉,现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