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15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联惠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9331J。
法定代表人:吴国钦。
被申请人: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新塘村2号金山龙工业园二区综合楼1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E8U9E。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97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超越电力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8432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