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462-4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5428621-X。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张鲜红,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甘肃省宁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鲜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86、1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冻结了张鲜红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账户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