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2099号
原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2414340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大厦西塔楼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621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