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97号_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97号_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C}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深圳市中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405.9元,减半收取为202.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