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7174号
原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24143403D。
法定代表人:桂海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毅,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南山软件园大厦西塔楼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621XM。
法定代表人:王利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雅俐,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9571P。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生态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科技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毅,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被告天融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航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签订的《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立即解除;二、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立即向原告办理退货,并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878400元;三、被告天融信公司对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珠峰科技公司、被告天融信公司共同合作中标“海航集团南方数据中心开业运营及迁移服务项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被告天融信公司系天融信广域网加速设备的制造厂商,授权被告珠峰科技公司为该产品的指定代理商。2017年1月19日,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卖方)与原告(买方)签订《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zf2017119zj,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珠峰科技公司采购天融信广域网加速设备,用于海航集团南方数据中心开业及服务迁移项目,被告珠峰科技公司、被告天融信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加速设备,并对加速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合同第6.3条约定“设备需要技术支持和指导,方能正确使用的,卖方应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对买方人员免费进行培训,以便于买方人员能正确使用”;第6.7条约定“3年原厂专业支持和关键任务4小时原厂上门服务(含备件更换),如需现场维修,维修人员24小时内到场实施维修直至故障排除为止。······设备现场环境安装和实施服务,安装调试至设备完全可用”。“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限为原厂维保5年,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者无偿修复,更换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执行;如果超过30天还无法彻底消除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退货,所有退货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从买方正式提出退货时间计算起30天内卖方一次性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另外,由此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合同价款3878400元,但被告珠峰科技公司、被告天融信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加速设备安装后,因被告珠峰科技公司、被告天融信公司无法提供配套的技术支持,加速设备从安装至今一年多,共经历15次线上变更调整、测试,每次变更过程无法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导致多次风险溢出,造成原告集团内部大范围的生产业务不稳定或中断。2018年3月29日,被告天融信公司进行了最后一次上线变更调整,但仍以失败告终,原告要求被告天融信公司对线上变更失败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被告天融信公司无法给出解决方案,之后对原告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拖延至今,导致采购的加速设备根本无法使用,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发出《退货申请函》要求退货,但被告珠峰科技公司拒绝退货。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天融信公司作为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的授权制造商厂家,应及时有效地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但被告珠峰科技公司所供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远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后仍无法解决运行问题,被告天融信公司不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购买加速设备并有效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第6.5条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退货,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应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878400元,被告天融信公司应对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珠峰科技公司辩称:1、原告和被告珠峰科技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自其于2017年5月5日交付涉案的加速设备至今,原告已使用2年之久。原告向其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申请时间是2018年10月12日,但在此之前其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诉求;2、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自始至终未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其主张过。至于原告主张就产品存在的不足或要求与被告天融信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过沟通交流,其对此并不知晓。本案中,其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和规则,原告应当将产品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要求向其沟通,而事实上其并未收到这方面的任何消息;3、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第6.5条的质量保证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更换或无偿修复、更换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照约定的质保条款执行,如果超过30天还未彻底消除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根据该条款的约定,若真出现质量问题应先行更换或修复,如果超过三十天还未彻底消除问题原告才有权退货。其早在2017年5月5日就已经交付涉案加速设备给原告并由原告验收,在涉案加速设备交付后,原告并未向其主张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现又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且原告之前未提出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现原告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条件已经不成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天融信公司辩称:1、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亦非涉案合同当事人;2、本案涉及的设备出厂前均经过相应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不存在不满足其产品说明书所述的产品功能的情况。原告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是由于其自身网络环境无法适配,涉案设备在网络自身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达到平均数据消减率及支持所有TCP运用加速。由于原告自身网路环境复杂,相关的应用种类高达几千种,原告要求其采取自动识别的方式实现压缩加速模式,但现有的国内技术条件无法实现,合同中亦未要求涉案设备具备自动识别压缩加速功能。综上,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1月11日,被告珠峰科技公司收到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海航集团南方数据中心开业运营及迁移服务项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A-YJ(2016)021)的投标邀请通知,确认参加投标;并根据采购人、招标机构均为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报价文件》,以4040000元的价格中标。《标准采购订单》显示:标题: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业务类型:物资类,类型:标准采购订单,业务实体及收单方: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息:深圳市珠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交货方式:买方负责,合同总价:4040000元,备注:采购设备具体参数以“设备需求清单与配置表”为准。订单行信息:名称:广域网加速设备共9台,品牌天融信,其中型号:TopAPP8000、TopAPP-81238-WO-R,规格:2U机架式结构;标配6个,10/100/1000BASE-TX接口;4个SFP插槽,支持bypass;3个扩展卡槽位,支持万兆模块;双电源;性能:吞吐率:6Gbps;最大并发连接数:800W数据压缩并发连接数:3W单边加速并发连接数:40W数据压缩能力:700Mbps单边加速能力:6Gbps,数量:2台,单价446540元,总价893080元;型号:TopSEC-HardDisk-8000,规格:扩展字节缓存空间SSD(固态盘)480G,数量4个,单价33200元,总价132800元,备注北京。型号:TopAPP8000、TopAPP-81238-WO-R,规格:2U机架式结构;标配6个,10/100/1000BASE-TX接口;4个SFP插槽,支持bypass;3个扩展卡槽位,支持万兆模块;双电源;性能:吞吐率:6Gbps;最大并发连接数:800W数据压缩并发连接数:3W单边加速并发连接数:40W数据压缩能力:700Mbps单边加速能力:6Gbps,数量:2台,单价446540元,总价893080元;型号:TopSEC-HardDisk-8000,规格:扩展字节缓存空间SSD(固态盘)480G,数量4个,单价33200元,总价132800元,备注南灾。型号:TopAPP8000、TopAPP-81238-WO-R,规格:2U机架式结构;标配6个,10/100/1000BASE-TX接口;4个SFP插槽,支持bypass;3个扩展卡槽位,支持万兆模块;双电源;性能:吞吐率:6Gbps;最大并发连接数:800W数据压缩并发连接数:3W单边加速并发连接数:40W数据压缩能力:700Mbps单边加速能力:6Gbps,数量:2台,单价436540元,总价873080元;型号:TopSEC-HardDisk-8000,规格:扩展字节缓存空间SSD(固态盘)480G,数量4个,单价33200元,总价132800元;型号:TopSEC-CARD-2X-N,规格:万兆接口扩展卡:2个SFP+插槽,数量:2个,单价76499元,总价152998元,备注南数2台。型号:TopAPP6000、TopAPP-61114-WO,规格:2U机架式结构;标配4个,10/100/1000BASE-TX接口;支持bypass;1个扩展槽,双电源;性能:吞吐率:1Gbps;最大并发连接数:300W数据压缩并发连接数:1.5W单边加速并发连接数:15W数据压缩能力:200Mbps单边加速能力:1Gbps,数量:3台,单价210604元,总价631812元;型号:TopSEC-CARD-4S4P-N,规格:千兆接口扩展卡,4个SFP插槽和4个10/100/1000BASE-T(100m,RJ45)具有BYPASS功能;数量:3台,单价:32650元,总价:97950元;型号:TopSEC-HardDisk-8000,规格:扩展字节缓存空间SSD(固态盘)480G,数量3个,单价33200元,总价99600元,备注上海、西安和北灾共3台)。投标总额:4040000元。
2017年1月13日,被告天融信公司向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称同意为海航集团南方数据中心开业运营及迁移服务项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A-YJ(2016)021),提供广域加速设备,并响应招标要求为所供应的设备作出以下承诺:6、由天融信公司的产品支持服务体系提供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服务,保证产品在用户的网络环境中正常工作,满足用户对其广域网加速设备的功能性和性能需求。同日被告天融信公司向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制造厂商授权书》,称其以制造厂商名义授权指定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用其制造的上述货物为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项目编号为HNA-YJ(2016)021)的海航集团南方数据中心开业运营及迁移服务项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及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其保证以合作人来约束自己,并为上述投标人就此次采购而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及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2017年1月19日,原告(买方)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卖方)在深圳市签订了《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zf2017119zj),约定:鉴于双方建立的买卖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标的的名称、品牌、单位名称、规格、质量标准、数量、单价及金额见订单信息,合同价格为指定地点、交货价格(包含运输费/保险费、税费、包装等)。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按以下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标准。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买方指定交货地址。用户验收统一由申购单位牵头组织,联系人:朱建军。运输方式:卖方负责,运费负担由卖方负担,卖方联系人:周伟,验收人应以买方验收单据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单据一式两份,由买方验收人签字后各留存一份。验收检验期限: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7天内,验收地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验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标准。验收人应对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外观、整体配置、交付的文件及备件等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7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并有权拒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部分的货款;设备自安装调试,并开始运行之日超30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的,买方应在质量问题出现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但设备存在隐藏质量问题的,并不因买方未提出异议而免除卖方责任;卖方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答复并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设备质量问题的,不得提出异议。合同签订且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6%,预留4%质保金(质保金质保期限满后支付,质保期为验收完成后一年)。设备需技术支持和指导,方能正确使用的,卖方应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对买方人员免费进行培训,以便于买方人员能正确使用。卖方免费提供现场使用、维修培训。买方在卖方的货物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免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后买方在卖方的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本合同约定,该设备的质量保质期限为原厂维保5年(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质期长于约定期限的,以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者无偿修复,更换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执行;如果超过30天还无法彻底消除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退货,所有退货费用由卖方承担。自买方正式书面提出退货时间计算起30天内卖方一次性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另外,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卖方应负责联系原厂提供维修服务。买方向卖方提出维修请求1日内,卖方未及时联系原厂提供保修的,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解除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卖方提供完整每台设备中文(或中英文)操作/维护及零配件图解手册(每台设备两套手册)给用户。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在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17年1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珠峰科技公司支付了涉案货款3878400元,银行转账附加信息及用途为广域网加速设备预付款。
2017年2月10日,被告天融信公司向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出具《厂商供货说明》,称其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合作中标关于海航集团南方数据中心开业运营及迁移服务项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A-YJ(2016)021),因所中标产品部分功能涉及二次开发等原因,现申请在原招标文件所要求供货周期的基础上延长供货时间,周期为30天,望同意为盼。2017年2月22日,被告天融信公司作为制造厂商,被告珠峰科技公司作为供货商共同向原告出具《厂商供货说明》,称保证以合作人来约束自己,并为上述投标人就此次采购而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及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另查,因迟延交货问题,原告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发生诉讼,珠峰科技公司公司向原告支付了相应违约金和费用。
2017年5月5日,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向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涉案的9台天融信广域网加速设备,原告亦确认收到涉案的9台加速设备。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说明》显示,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海航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故原告委托海南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采购招标单位进行涉案的招标采购工作,但采购合同系原告签订。
原告收到涉案加速设备后,被告天融信公司的技术人员就相关加速设备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均未达到原告的要求,该设备现在未使用。
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珠峰科技公司提交《退货申请函》,称根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合同,其共采购9台天融信加速产品,从2017年2月供货至今,此批设备经历了15次以上的变更调整,现仍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厂家研发支持能力有限,无法解决上线调试过程遇到的问题,变更过程无法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导致多次风险溢出,造成海航大范围的生产业务不稳定或中断,实际测试的功能、指标与合同要求差异极大,后期厂家配合消极,此产品已经不具备上线运行的条件和可行性。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特向贵公司申请退货处理,请收到此函后,尽快与我公司确认退货事宜,如无法按合同约定处理,我公司会保留诉之法律的权利。2018年10月16日,被告珠峰科技公司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原告作出了《关于退货申请回复函》,称:一、我司从交付至今,贵司已经使用我司提供的设备一年多,自始至终都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如今突然提出退货申请,让我司不得其解。我司经询问北京恩墨凯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回复产品不存所谓质量问题。二、我司与你方的合同额为4040000元,我方已收款3878400元,共支付3684480元货款给北京恩墨凯捷科技有限公司。如贵司坚称产品存在问题,要求退货,请贵司提供天融信厂商书面认可或相关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证明作为支持,否则我方无法满足贵司的要求。
原告在《调查笔录》中称涉案《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系两被告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其提高网速的采购要求,造成上述原因系两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其网络环境不兼容,其认为其购买涉案9台加速设备相当于一个工程外包项目,两被提供的产品一定要达到其采购需求。虽然涉案《采购合同》没有约定,但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其需求进行了明确说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暂时无法评价,暂时不申请质量鉴定,其确认涉案的产品系采购的产品而非订做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方数据中心开业运营及迁移服务项目-广域网加速设备采购投标资料、《标准采购订单》、《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售后服务承诺函》、《制造厂商授权书》、《厂商供货说明》、设备(材料)交货验收单、《退货申请函》、《关于退货申请回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签订的《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被告天融信公司虽然不是涉案《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其在向原告及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的多次书面说明及承诺函中,均明确表示自愿对涉案产品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及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本案中原告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签订的《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要求被告珠峰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878400元,并要求被告天融信公司对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天融信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对被告天融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珠峰科技公司已依约交付了《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投标文件及《标准采购订单》中规定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型号的涉案产品,原告以涉案产品达不到其购买使用的目的,涉案产品与其网络环境不兼容,主张根据《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第6.5条质量保证条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亦未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投标文件对此亦均未予约定,且原告亦确认涉案产品不属于订做产品而系采购产品,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其购买涉案9台加速设备相当于一个工程外包项目的陈述,基于《标准采购订单》显示业务类型为物资类且《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对此并未有相关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另鉴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不同意解除《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故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签订的《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立即解除,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立即向原告办理退货,并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878400元,被告天融信公司对被告珠峰科技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913.6元,由原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美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