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3368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江雨霏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书 记 员 胡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