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814号
上列原告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音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 桃 江 人民陪审员 吴 显 龙 人民陪审员 景 志 平
书 记 员 肖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