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2134号
申请人:河北中嘉恒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休中街3号滨江优谷大厦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9BU1K77。
被申请人:***中嘉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元氏县南白娄村南天山国际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32974542XW。
被申请人:***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元氏县南佐镇南佐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80974599C。
原告河北中嘉恒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嘉恒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嘉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7132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中嘉恒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购买诉讼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单位: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号:2110004852020000064)。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嘉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下的银行存款217132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中嘉恒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预见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兴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师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