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6号
原告石家庄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小南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西阳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石家庄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