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4198号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系该公司职工),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四川凯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蓝光香江国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遂宁市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凯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00元,由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