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8576A。
法定代表人:丁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明辉,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蓝光香江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80707152X。
法定代表人:蒲晓松。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064290.4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0日起,以3064290.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78元,减半收取16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89元,由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5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到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确切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易
审判员 成代龙
审判员 蒋立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