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3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1333号蓝光香江国际1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80707152X,联系电话:0825-239××××。
法定代表人:蒲晓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