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053号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899431128。
负责人:袁成军。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支行风险管控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总行风险资产清收总队员工。
被告:四川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67287393K。
法定代表人:向阳。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蓝光香江国际**会信用代码91510900080707152X。
法定代表人:蒲晓松。
被告:李庆,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李杰,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蒲晓鸿,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以上六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斌,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庆、李杰蒲晓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