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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四川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053号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899431128。

负责人:袁成军。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支行风险管控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总行风险资产清收总队员工。

被告:四川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67287393K。

法定代表人:向阳。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蓝光香江国际**会信用代码91510900080707152X。

法定代表人:蒲晓松。

被告:李庆,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李杰,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蒲晓鸿,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以上六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斌,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庆、李杰蒲晓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