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1770号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899431128。
法定代表人:袁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彬,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行职员。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80707152X,住,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滨江北路**蓝光香江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李庆。
被告:遂宁市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67287393K,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向阳。
被告:李庆,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李杰,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蒲晓鸿,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李杰、蒲晓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又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