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1253号
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48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被告:咸宁市湘水味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298号禄神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双娣。
被告:*双娣,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咸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湘水味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