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咸宁市禄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3925号
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锦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禄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温泉长安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余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第三人:咸宁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投资公司)与被告咸宁市禄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禄神大酒店)、被告**、第三人咸宁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交通投资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交通投资公司撤回对被告禄神大酒店、**、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