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槽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对此案进行终结执行,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谦
代理审判员黄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尤娴
法院寄语: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即使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