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797号
原告: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
住高邮市送桥镇****灯塘组。
原告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兴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