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1549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汤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招贤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叶晓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飞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