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613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84民初4613号
原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招贤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明,高邮市汤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男,1963月7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与被告**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明和被告**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款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为被告建房;房屋总造价39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款10万元,基础结束后付款10万元,工程主体结束后付款10万元,工程竣工交付付清余款10万元。现工程已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给付了20万元,余款20万元,一直拒付。
被告**来辩称:一、被告实欠原告建房款187500元,而非20万元;二、由于原告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致所建的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问题,且房屋其它部位也存在质量问题,该房不能正常居住,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份,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设施工农村居民住房一幢;房屋总造价39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款10万元,基础结束后付款10万元,工程主体结束后付款10万元,工程竣工交付付清余款10万元。现房屋已完工。庭审中,双方经结帐,被告实欠原告建房款187500元。由于房屋的梁、屋面、楼面板、楼梯板等构件出现了多处裂缝或变形,被告故拒付余款187500元。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被告的申请委托了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质量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作出了(2019)苏1084法司鉴委字第745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楼、屋面梁构件:1、本次所测二层楼面梁构件裂缝及变形尚不显著影响的安全性;2、本次所测屋面梁构件裂缝及变形尚不显著影响构件的安全性;楼、屋面板构件:1、本次所测二层楼面板板面多数裂缝影响构件安全性、板底裂缝及变形尚不显著影响构件的安全性;2、本次所测屋面板裂缝及变形尚不显著影响构件的安全性;楼梯板构件:本次所测楼梯板裂缝尚不显著影响构件的安全性。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房图纸、工程预算表、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照片、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2019)苏1084法司鉴委字第745号鉴定报告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原被告双方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
由于原、被告之间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全面、正确、真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了房屋主体结束后被告付10万元,现该时间结点早已超过,被告应按该约定支付到期的工程价款10万元。
原、被告双方当庭确定了尚欠房屋工程款为1875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当庭结算,被告应付的最后一笔工程价款应是87500元。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后支付最后一笔工程价款。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是房屋二层楼面面板多数裂缝影响构件安全。该质量问题属主体工程质量缺陷,故该房屋尚未竣工。原告应当在房屋修复完毕,确保二楼楼面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房屋竣工,方可向被告主张最一笔工程价款87500元,所以,原告只可向被告主张第三笔10万元工程价款,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40816元,合计:45116元,由原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2966元;由被告**来承担21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鉴定费已由被告预缴,原告应付给被告38666元,此款在被告履行义务时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 判 长  于素权
人民陪审员  薛家富
人民陪审员  徐佳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周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