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1084民初6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629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姚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