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845号
原告:东营市申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21794833L。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汤庄镇招贤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64244957。
法定代表人:徐益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申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在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申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