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某某与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2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江都市。
被告: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原沙堰镇)招贤路298#。
法定代表人:谭士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平,高邮市汤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住高邮市。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晓红
代理审判员  程 聪
人民陪审员  朱增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