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860号
原告:*国定,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江都市。
被告: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上述地址无法送达)。
法定代表人:谭士猛。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住高邮市(上述地址无法送达)。
原告*国定与被告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原告被拖欠工资46700元;2、判令被告高邮市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两倍清偿原告拖欠工资款46700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在被告1北海项目部工作。被告1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5日原告因讨要工资被被告1项目负责人***殴打住院,报警后经山东省北海公安分局马山子派出所调解被告1、被告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打下工资款欠条103900元,书面约定2016年12月底结清。被告1已于2017年1月25日发放原告工资款57200元,尚欠46700元。被告1是山东北海项目工程分包方,被告2是被告1北海项目工程合同签署人及项目负责人。**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未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退回原告乔国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