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代理人程金海,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彩红,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3623Y。
法定代表人梁政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8384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681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书面确认已收到深圳市信访局先行垫付的全部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163元,其中,执行款96811元用于支付深圳市信访局已先行垫付的执行款,本院收取执行费135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8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8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