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1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主楼12968室。
法定代表人:梁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龙,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上诉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2日向上诉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2年4月20日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