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7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主楼129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3623Y。
法定代表人:梁成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7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8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9176元,扣划款项扣除执行费776元后剩余584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7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7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查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直
执行员 温 昕
执行员 韩献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