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0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齐坤东,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与皇岗路交界西南蓝天绿都家园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3623Y。
法定代表人梁政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4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69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12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2月20日向深圳市信访局申请垫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968.41元,其中,执行款10092元用于支付深圳市信访局已先行垫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收取执行费2176.87元,执行款50871.54元径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利息计算截至2020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4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6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53445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6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