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HONGWANG,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建工兴宁(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书政,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启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建工兴宁(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3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启能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约定,在原框架协议签订后中冶建工公司向江苏启能公司借款700万元,自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之日起,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2.江苏启能公司作为出借方是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中冶建工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中冶建工公司起诉江苏启能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江苏启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静雯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