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兴宁(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吉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吉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仁福庄村1区2排8号。
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同创蜂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莲花院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兴宁(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书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兴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朝阳花园商业1号楼404-B。
法定代表人:杨大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吉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同创蜂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兴宁(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兴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吉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吉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福群
审 判 员 仝伟奇
审 判 员 刘继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明杰
书 记 员 杨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