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7595号
原告: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火车站西路南西侧1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卫秀玲。
被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3号院1号楼A座6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浩然。
原告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