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终13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火车站西路南西侧1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卫秀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院3号楼3层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轩,北京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3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337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北京精诚创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章 瑾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