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75号
申请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49021949。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中路2133号1栋2502。
法定代表人:张贤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芳,云南贤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76565722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少基。
申请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6822.06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6822.0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