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75号
申请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49021949。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中路2133号1栋2502。
法定代表人:张贤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芳,云南贤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76565722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少基。
申请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6822.06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6822.0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