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侨南街1号泰来花园6**4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西边坑大街上十巷26号02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8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