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271号。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四*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裁定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定。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第9.3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在设计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该合同载明设计方四*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该地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的处理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