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271号。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四*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裁定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定。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第9.3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在设计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该合同载明设计方四*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三洞桥路19号,该地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的处理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魏明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