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民终9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何金权,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上诉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远景建筑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金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被上诉人何金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之友、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景建筑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初步文本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客观事实;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
何金权的答辩意见为:1.上诉人提交的初步文本系盗版文本,且未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2.由于上诉人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预付的设计费16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自贡农团养心谷森林康养小镇总体规划设计任务书》,约定规划深度要求为设计单位在业主方提供的项目发展思路、发展方向、核心功能业态及前期项目建议书或策划方案指导下,进行实地踏勘,完成项目的总体规划,包含定位、功能布局、项目落地、标识性树立、业态分析和布局,以及互动乐园及酒店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包含项目技术指标、建设规模、总体平面、建筑平立剖面等设计,满足业主项目立项和指导下一步设计要求。2018年10月12日,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将自贡农团养心谷森林康养小镇总体规划设计发包给被告;初步文本在原告支付预付款后25个工作日提交,报审文本在原告支付阶段费用后30个工作日提交,最终文本在原告支付阶段费用且参加评审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款16万元,初步文本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付24万元,报审文本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2万元,通过政府评审且提交最终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付尾款8万元;设计方案要有新意、亮点,所提交文本经甲方(原告)评审验收合格后才算提交,第一期第一部分务必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详见任务书);原告项目负责人魏红。
2018年10月12日,原告即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6万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交了相应资料。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将《农团森林养心谷康养度假区总体规划初步文本》交付给原告的项目负责人魏红,魏红在《设计图纸签收表》的接收人签字栏内签名,并注明“只签收”。2018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远景提供的户型和风貌的反馈意见》,针对被告设计花园洋房、多层廊院、叠拼、合院等分别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并称“我们反复强调过一定要根据我们的地形、地貌、景观来设计,不能照搬,户型设计还要考虑采光、风水等。所有房子的外观造型一定要大气、有品质感。整体风貌按新中式风格设计。商业街是门户一定要有特色;互动乐园要同步推进;还有时间节点一定要跟上”。
2018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因被告交付的初步文本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设计方案,多次催告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收到通知书3日内退还16万元预付款。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予书面答复和退还预付款,并于2019年1月18日编制完成《自贡农团养心谷森林康养小镇总体规划报审文本》,但未交付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及《自贡农团养心谷森林康养小镇总体规划设计任务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原告的本诉请求。《规划设计合同》明确要求设计方案要有新意、亮点,所提交文本经甲方评审验收合格后才算提交,第一期第一部分务必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自贡农团养心谷森林康养小镇总体规划设计任务书》关于规划深度要求明确为设计单位在业主方提供的项目发展思路、发展方向、核心功能业态及前期项目建议书或策划方案指导下,进行实地踏勘,完成项目的总体规划,包含定位、功能布局、项目落地、标识性树立、业态分析和布局,以及互动乐园及酒店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包含项目技术指标、建设规模、总体平面、建筑平立剖面等设计,满足业主项目立项和指导下一步设计要求。被告交付的《农团森林养心谷康养度假区总体规划初步文本》并未完整体现上述内容,原告在收到初步文本后向被告提出了反馈意见,印证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初步文本并不认可,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初步文本已经原告验收合格。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初步文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一审予以采纳。另外,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作为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16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43,2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被告在初步文本未经验收合格,且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仍继续编制报审文本,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阶段性的设计费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不予支持。遂判决,1.解除原告何金权与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2.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金权160,000.00元;3.驳回原告何金权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174.00元、保全费1,570.00元,反诉受理费4,832.00元,合计8,576.00元,由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无证据向本院提交。被上诉人何金权举示2组证据:1.魏红的工作日记,证明双方对初步文本的说明;2.网上下载的图片,证明上诉人提交的初步文本存在大量的盗版图片。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不具有证明力;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总体规划由图例和文字说明组成,虽然上诉人制作的初步文本的图片有部分来源于网络,但上诉人已将该图片融合成一个整体,体现了上诉人的劳动智力成果。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何金权举示的证据1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单方制作,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合同解除后,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是否应退还被上诉人何金权预付款160000元;3.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明确要求设计方案要有新意、亮点,所提交文本经甲方(何金权)评审验收合格后才算提交,第一期第一部分务必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自贡农团养心谷森林康养小镇总体规划设计任务书》对规划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具体的设计要求。远景建筑设计公司交付的《农团森林养心谷康养度假区总体规划初步文本》并未完整体现上述内容,何金权在收到初步文本后提出了反馈意见,说明何金权不认可远景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本院认为案涉的初步文本不能完整的体现何金权的设计要求,无法实现何金权的合同预期和目的,未能通过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何金权解除双方的《规划设计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合同解除后,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应退还被上诉人何金权预付的设计款160000元。由于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已依法解除,被上诉人何金权在履约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元,由上诉人远景建筑设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陈品强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