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2145号
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北城大道北城天骄17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53097468Q。
负责人:曾郴。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341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