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民初1590号
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北城大道北城天骄17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53097468Q。
负责人:曾郴,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34180。
法定代表人:唐文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诉称,请求: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予以解除;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向其预付的设计费237.4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94万元;4.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交付的项目资料;5.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云阳XXXX小镇X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完成重庆云阳XXXX小镇X期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对设计成果类别、设计成果的交付、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的解除、违约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项目设计成果,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并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远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此类案件中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才应当由本院管辖。本案原告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被告远景公司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金额为1848万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设计费和支付违约金的总金额为1431.4万元,均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故本案不属于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肖毅
审判员田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