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11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井研县农业局,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刚,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系井研县农业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井研县农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远景园林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吴勇、被告(反诉原告)井研县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刚、王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井研县农业局支付设计费用648,000元;2.判令井研县农业局支付违约金(以64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井研县农业局支付一审律师费3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井研县农业局承担。事实和理由: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于2017年中标井研县农业局为采购单位的《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农业局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署《规划合同》,约定该设计合同的规划深度设计为总体规划,合同总额108万元,并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内容。《规划合同》签订后,井研县农业局按约支付了40%的预付款,共计432,000元。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按《规划合同》约定向井研县农业局提交了规划交流稿。按《规划合同》约定,井研县农业局应在收到规划交流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支付20%的设计费216,000元,井研县农业局未支付该笔设计费,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遂按合同约定暂停规划送审稿的设计。经双方协商,井研县农业局承诺尽快支付设计费,远景园林设计公司继续开展规划送审稿的设计工作。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将规划成果稿邮寄给井研县农业局,并要求井研县农业局支付规划交流稿和规划送审稿的设计费用432,000元,井研县农业局未支付设计费。2018年11月12日,井研县农业局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解除《规划合同》的通知书,要求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退还定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已完成《规划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井研县农业局支付设计费条件已成就。
井研县农业局辩称,1.井研县农业局已于2018年11月12日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函解除《规划合同》,《规划合同》已于通知到达时解除;2.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不符合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无权要求井研县农业局支付剩余设计费;3.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井研县农业局提交交流稿后,井研县农业局要求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修改,设计工作仍处于提交交流稿阶段,远景园林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未完成。
井研县农业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和井研县农业局就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农业局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签订的《规划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退还预付款432,000元及资金利息25,70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3.判令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支付一审律师费用73,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规划合同》。井研县农业局按约于2017年11月28日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支付预付款432,000元。2017年12月5日,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向井研县农业局提交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交流稿,经井研县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研讨,认为交流稿不符合《规划合同》中《设计任务书》约定的要求,并告知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按照《设计任务书》进行修改,《规划合同》履行仍处于提交交流稿阶段。2018年7月20日,相关部门对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送审稿》进行座谈交流,认为该送审稿和之前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送审稿无实质性变化,要求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按《设计任务书》逐项修改。鉴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未能按期提交规划成果,井研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27日发函敦促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履行义务,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仍未提交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规划成果,井研县农业局于2018年11月11日发函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解除《规划合同》。
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井研县农业局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其要求返还预付款432,000元及支付一审律师费的主张不能成立;2.井研县农业局主张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交流稿和规划送审稿质量不合格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3日,四川鑫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农业局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108万元。
2017年11月20日,井研县农业局(发包人,甲方)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规划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约定的主要内容:1.乙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甲方的“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农业局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以下简称“案涉设计项目”)设计,设计项目内容以《设计任务书》为准;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任务书》(本合同签订前三日)、包含区域相关的规划、文件、规定等(本合同签订七日内)、带红线范围的地形图(本合同签订七日内)、区域及周边市政管线详细资料(本合同签订七日内)、资料收集清单所列其他资料(本合签订七日内);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进度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后20天内提交《规划交流稿》,甲方对规划交流稿进行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进度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后20天内提交《规划送审稿》,甲方对规划送审稿进行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进度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后20天内提交《规划成果》;4.方案评审级别的确定由甲方自身(或井研县政府)评审通过为准,甲方自行组织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答复乙方评审结果;5.设计费总计为108万元,支付进度: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432,000元)预付款,乙方提交规划交流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6,000元),乙方提交规划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6,000元),乙方提交规划成果甲方组织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6,000元);6.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不予退还,并按照设计阶段收取设计费用;7.甲方指派项目联系人为童世刚;8.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增收设计费千分之二,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后三日内仍未付款,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井研县农业局支付了预付款432,000元。
井研县农业局项目联系人童世刚于2017年12月18日在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签收单》上就“规划交流稿”对应一栏进行签字确认。
2018年7月24日,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向井研县农业局寄交了《尽快提供<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农业局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规划送审稿评审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催促评审意见函”),载明送审稿内容已于2018年7月20日向井研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汇报及交流,并提交了项目规划送审稿,要求井研县农业局尽快提供评审意见。
2018年8月27日,井研县农业局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关于敦促继续全面履行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规划合同>的函》(以下简称“敦促函”),提出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文稿(成果)存在指导性弱、规划深度浅、操作性差、规划内容不全等诸多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书》内容,于2018年9月10日前提交正式的规划成果。
2018年11月12日,井研县农业局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井研县百里产业环线规划项目<规划合同>的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因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未按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主张解除《规划合同》,并要求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退还规划费432,000元。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自认《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规划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签收单》、《催促评审意见函》、《敦促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通公开招标方式,中标案涉项目的设计工程,并与井研县农业局签订《规划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认定事实,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及井研县农业局应付设计费用的认定问题;二、井研县农业局主张《规划合同》已经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三、双方当事人违约事实及责任认定。
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及井研县农业局应付设计费用的认定问题。
首先,关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完成设计主要
分三个阶段,即规划交流、规划送审、规划成果。《规划合同》已明确约定方案评审级别由井研县农业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通知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对于评审结果不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井研县农业局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的《敦促函》,能够确定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稿未通过评审,且没有证据证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最终规划成果方案已获得评审通过,故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诉称已全部完成设计任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井研县农业局应付设计费用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
虽然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签收单》上,井研县农业局指定联系人童世刚仅在“规划交流稿”对应一栏进行签字确认,但根据井研县农业局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的《敦促函》中载明“提交的规划文稿(成果)存在指导性弱、规划深度浅、操作性差、规划内容不全等诸多问题”的内容,能够确定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已履行至提交“规划成果阶段”,即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已完成“规划送审稿阶段”。按照合同约定,即便井研县农业局主张解除合同,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支付设计费用。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已完成前两个阶段的设计工作,井研县农业局应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计864,000元,扣除井研县农业局已支付的设计费432,000元,井研县农业局还应支付432,000元;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超过此部分的设计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井研县农业局主张《规划合同》已经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本院认为,根据《规划合同》约定内容,井研县农业局作为发包方,对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完成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具有决定是否通过评审的权利。井研县农业局就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稿,明确提出不能通过评审的意见,且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最终也未通过规划成果的评审。由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未能完成规划成果方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井研县农业局向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发出解除《规划合同》的通知,于法有据,井研县农业局主张《规划合同》自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2018年11月15日)即行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违约事实及责任认定。
(一)关于井研县农业局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规划合同》约定内容,井研县农业局应分别在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规划交流稿、规划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216,000元。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规划送审稿通过的具体时间,但《签收单》上载明井研县农业局签收规划交流稿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井研县农业局未在签收后5个工作日支付对应的设计费216,000元,井研县农业局已构成违约。根据远景园林设计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违约金的诉求,以及井研县农业局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井研县农业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16,000元为基数,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远景园林设计公司超过此部分的违约金及律师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方案未获最终评审通过,但井研县农业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稿不符合合同设计任务书要求,井研县农业局根据自身规划需求,评审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不能采用,远景园林设计公司对此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远景园林设计公司提出的井研县农业局支付其余设计费、承担违约责任及律师费等本诉请求,以及井研县农业局提出确认《规划合同》解除、要求远景园林设计公司退还预付款、支付资金利息、承担律师费等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井研县农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32,000元;
二、井研县农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6,000元为基数,从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三、驳回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确认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井研县农业局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规划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
五、驳回井研县农业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1,315元,井研县农业局承担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09元,减半收取计4,554.5元,由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1,554.5元,井研县农业局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