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4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路**。
法定代表人:唐文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民终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出具的反馈意见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而根据规划设计任务书第四条约定,该内容不在初步文本的设计范围内。结合第六条第三款约定,该反馈意见恰恰能证明远景公司提交的初步文书符合合同约定。原审认为第一期第一部分均需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错误,认定***出具反馈意见系对初步文本不认可、远景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规划设计合同第十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设计费不予退还。***作为定作人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令远景公司退还16万预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2.合同约定经甲方(***)评审验收合格才算提交是条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提出质量异议,但***未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视为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应认定远景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符合合同约定,应支持远景公司的反诉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远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初步文本已经***评审验收合格;且案涉规划设计合同第四条备注第2条明确约定第一期第一部分务必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规划设计任务书对深度要求有明确约定,均未排除初步文本不需要深度。远景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中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工程管线控制等均未做到合同约定的详规深度,还有其他要求设计的项目没有内容;同时,该文本共135页,文字不足1万,图片不到200张,其中184张系网络盗图,根本不符合规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对阶段性设计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程度。原审认定远景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不符合合同约定正确。(二)***收到初步文本后反馈其不符合要求并提交了双方沟通的证据,但远景公司在一个月内仍不能满足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远景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曲解为评审验收期限;***签字证明收到文本,不存在条件成就。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三)因远景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其返还支付的费用,也无需继续支付。远景公司在初步文本不符合要求且收到解除通知的情况下仍作出报审文本设计,且从未交予***,该扩大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远景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案涉规划设计任务书签订在前,第四(一)条总体规划中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和工程管线控制两项要求一期做到详规深度,第四(二)条核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对9项内容的规划深度做了明确约定;第六条进度安排,约定了每个阶段的时间和工作内容。案涉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在后,第四条备注第2条约定:第一期第一部分务必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详见任务书)。现远景公司依据规划设计任务书主张初步文本无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案涉规划设计合同第四条备注“1、设计方案要有新意、亮点,所提交文本经甲方(即***)评审验收合格后才算提交”的约定并非合同法上的“条件”;案涉规划设计任务书及规划设计合同也无***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评审,否则视为提交的约定,原审不支持远景公司的反诉请求正确。***提出的反馈意见对远景公司的初步文本提出了具体的修改要求,远景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文本确系违约行为,且***还举证证明远景公司提交的初步文本中有大量网络图片,无法达到“有新意、亮点”的要求,原审结合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并无错误。
***根据远景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主张解除合同。一、二审经质证、认证,均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遂支持其诉请。该情形并非案涉规划设计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任意解除事由。远景公司主张不应退还预付款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并无错误。
综上,远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