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5民初4465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北城大道北城天骄17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曾郴。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17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宣,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亮意(实习),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111号17幢。
法定代表人:秦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远景公司)、第三人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程浩,被告四川远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廖亮意,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友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2月17日,被告申请对其设计面积进行鉴定,在鉴定期间原告同意被告设计面积,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撤回该鉴定。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予以解除;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付的设计费237.40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94万元;4.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交付的项目资料;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根据2019年2月22日云阳县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采购成交成果,签订了《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完成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项目的规划设计,该项目定位为园林式景区、高科技园区、复合型社区高度融合,要求建筑风貌与园林景区和谐自然,独具特色,打造生态、生产、生活及科普、科学、科技为一体的大数据产业园。合同对设计成果类别、设计成果交付、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解除、违约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2019年3月30日向原告提交总体设计方案,2019年5月15日提交第一期生态绿地景观(除山地公园外)、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方案设计,2019年6月25日提交第一期生态绿地景观(除山地公园外)、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初步设计,2019年7月27日提交第一期生态绿地景观(除山地公园外)、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同时,合同约定一: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原告应根据被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约定二:被告进行规划设计时,原告有权进行监督和提供合同建议。如被告拒不执行原告的调度、安排及其他指令达三次以上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被告退场,原告不支付被告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约定三:合同签订后,被告如不安排设计团队(主创人员不少于8人)三日内进场在原告方所在地开展工作,应按50000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如五日内仍没进场工作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如因被告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被告要按20000.00元/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项目设计成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四川远景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特点表明是原、被告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本案原告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被告在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前享有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因此本案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二、根据原告起诉状的事实理由中提出了合同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约定解除也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法定解除,答辩如下: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受到民法总则的调整,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也规定了条件成就与否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明确了原告需举证证明不仅仅存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条件的成就不存在原告不正当促成该条件成就。2.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也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并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对上述两部分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尽管本案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是由于本案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诉求,同时在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存在严重违约,而且其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项目设计成果”系虚假陈述,建议法庭根据该司法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辩称,1.人和投资公司不清楚是本案第三人或者是被告提出的被告,但是本诉抬头又是追加原告申请,内容又是追加为第三人,到底人和投资公司是本案原告还是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清楚。2.既然是追加原告申请,人和投资公司就是原告,不是第三人。3.提出反诉是针对本诉原告,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诉的原告,不成立。4.人和投资公司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和肯定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四川远景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一号大院方案设计费282845.00元及一号大院施工图设计费419850.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支付专家费21398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0元,合计1616675.00元;2.判令人和投资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了《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并于2019年3月1日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派驻了设计人员在原告所在地开展设计合同的履行。根据设计合同约定,管委会应在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定金924000.00元,但管委会直至2019年4月4日才支付该笔定金。2019年5月9日,管委会向被告出具了签收表,表明收到了总体方案设计文本上会稿,并于同日上午的规委会会议上通过了总体方案设计。设计合同约定方案设计通过后十日内支付92.4万元设计费,磋商文件约定通过初步方案设计后退还一半的履约保证金。管委会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在被告催促下,直至2019年7月30日才通过人和投资公司支付完设计费。2019年7月26日,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向管委会提出聘请专家申请,管委会于2019年7月30日回函同意。后被告聘请的专家及设计人员展开一号大院的方案设计,并支付专家费213980.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完成并向管委会提交了一号大院方案报规版。2019年9月23日,云规划资源纪【2019】38号文件《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第11次方案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明确表明原则同意该方案。2019年9月24日,人和公司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管委会回复被告,根据云阳县县委安排,业主变更为人和公司,后续的合同履行均由人和公司完成。被告遂根据人和公司的要求进行一号大院施工图设计,2019年10月11日施工图审查合格,并于2019年12月5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应当在分期方案通过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70%的分期方案设计费,在出具施工图蓝图后按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40%支付施工图设计费。但截至被告提出反诉之日,业主方尚未支付一号大院方案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分文未支付。综上,管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严重侵害被告合法权益。由于合同履行期间,人和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参与了合同履行,其依法应当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就反诉请求辩称,一、被告没有严格按照与原告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成果,已经严重违约。1.合同约定的是2019年3月30日完成总体方案的最终成果并提交文本8份,反诉原告在2019年5月9日才完成总体方案设计的上会稿,并且还需要修改完善。至今,被告都没有对总体方案设计进行修改完善,也没有提交正式文本给反诉被告,原告也没有书面同意通过总体方案设计。2.被告应当在2019年4月1日开始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方案设计,2019年4月30日提交并汇报方案设计成果,5月15日出具正式方案报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设计和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在2019年9月2日才进行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汇报,2019年9月23日评审没有通过,只是出具了会议纪要,还需对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3.被告应当在2019年5月10日开始对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初步设计,2019年6月25日完成送审版,7月2日完成概算。但被告没有按时进行设计和提交设计成果,至今,被告还没有提交正式初步设计成果。4、被告应当在2019年6月27日开始对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2019年7月29日完成施工图送审版,审查报告出来后7日内出具施工图蓝图。被告没有按时进行施工图设计,没有提交施工图送审,更没有提交正式施工图蓝图的设计成果,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费282845.00元和施工图设计费419850.00元的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1.被告设计的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没有通过方案评审,该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规定,该设计费282845.00元不应当给付。2.被告设计的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设计施工图的内容是建立在评审通过后的正式方案图基础之上,且原告也没有出具意见通过送审的设计施工图,该设计费419850.00元不应当支付。三、被告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的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被告没有履行设计内容的设计人员和设计能力,严重拖延了工程项目建设。被告交付1000000.00元保证金,已经退回5000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义务,现反诉原告严重违约,无权退回保证金。即使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认该500000.00元保证金需要退还,也应当在违约金中扣除。四、被告要求支付213980.00元专家费的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双方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设计,包括了设计成果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图审费用)。被告聘请专家的目的是为其进行方案设计的指导和帮助,是属于设计方进行设计和提交设计成果的范围,属于自行承担的费用范围。五、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付200000.00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被告到现在都没有提供通过评审的方案设计,也没有提供通过送审的设计施工图,其要求给付设计费的请求不成立。同时,按照设计合同第八条8.7费用支付特别约定,被告要求付款时,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并完成相应的拨款审签程序。被告提供发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7月19日、8月9日。被告提供发票,原告对发票审签后,及时支付设计费,被告根本违约。六、被告要求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支持。原告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后,因该项目属于购买服务,由原告进行招标购买,原告通过购买服务后,因没有专业人员和机构,委托有原直接管理的人和投资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事宜具体负责进行联系、沟通、管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还是原告,不是人和公司。综上,被告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其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应当判决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对反诉请求辩称,同意原告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2日,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给被告四川远景公司签发《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通知四川远景公司被确定为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2019年2月25日,原告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甲方)与四川远景公司(乙方)签订《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合同载明:根据2019年2月22日云阳县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YYZECG-JC201913号)采购成交成果,乙方四川远景公司为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采购成交供应商。主要条款如下: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4.1名称: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项目定位为园林式景区、高科技园区、复合型社区高度融合,要求建筑风貌与园林景区和谐自然,独具特色,唯我独有,打造生态、生产、生活及科普、科学、科技为一体的大数据产业园。4.2地点和规模:项目地点为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南部;建筑、景观方案设计总用地面积约为2400亩;建筑和景观方案设计、建筑和景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范围,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范围图为准;4.3阶段:初步方案设计(含公园规划方案)、方案设计(含公园规划方案)、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4.4设计成果类别及数量: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内容为所有需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的要求,具体需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规范要求(图表略)。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设计工作由甲、乙双方的负责人和联络人进行衔接、交流,设计成果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核确认并通过相关法定机构评审合格。具体成果交付方式和时间为:(一)设计成果提交:乙方应在正式出图10日前,将非正式图纸提交给甲方审查并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直到修改至符合甲方要求、规划、规范、标准后才能正式出图。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正式蓝图)提交且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甲方或者规范变化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其发生的针对该项目已确定和已制作出的施工图的设计变更、补充施工图纸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修改完善;乙方提交的修改完善的成果数量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套数一致。(二)设计进度及要求:1.总体方案设计期限: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完成,并于2019年3月20日完成设计成果汇报县规委会,3月30日完成最终成果,并向甲方提交文本8份。2.第一期生态绿地景观(除山地公园外)、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方案设计期限: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开始第一期项目正式方案设计,2019年4月30日到甲方所在地提交并向甲方汇报方案设计成果,5月15日出具正式方案报送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产业园(含园内景观等)后面每期方案完成时间为25个日历天。乙方应提交文本8份。设计范围按甲方提供的用地范围图为准;实施顺序、开展每期项目设计的计算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第一期生态绿地景观(除山地公园外)、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初步设计期限:乙方于2019年5月10日开始初步设计(地勘5月10日进场,5月30日完成中间成果),2019年6月25日完成送审版,7月2日完成概算。乙方应提交文本10份。因方案审查或勘察工作完成时间延后,初步设计成果提交时间相应顺延。4.第一期生态绿地景观(除山地公园外)、第一期产业园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期限:乙方于2019年6月27日开始施工图设计,2019年7月27日完成施工图送审版,审查报告出来后7日内出具施工图蓝图。乙方应提交蓝图12份。因施工图审查工作完成时间延后,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时间相应顺延。第七条:费用:7.1本合同价款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设计面积进行计算,设计费计算规则见下表。(表略,备注:表中面积均为估算面积,实际设计费计费面积均以甲方指定实施范围内正式方案面积为准)。山体公园规划方案深度需达到方案设计报送主管部门评审要求,面积以规划方案面积计算;建筑景观等的所有建设内容设计费面积以最终出具的正式方案设计面积为准。……。以上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工作期间所需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办公、现场汇报、现场技术指导、方案修改、施工图修改以及提供服务相关的人工、设备、人员考察、技术服务、差旅、交通、安全、保险、验收及知识产权、评审费等所有费用,不含图审费用。如实际设计面积减少的,其设计费应相应予以减少。7.2税费:该规划设计所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正式的税务发票。第八条:费用支付:8.1根据规划要求,该规划设计费由甲方采取分段实施、分段计费、分段支付的方式。8.2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中标总价的5%为定金,即92.4万元人民币。8.3乙方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甲方支付乙方中标总价的5%,即92.4万元。8.4乙方完成分期内容的方案设计成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评审并提交正式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该分期的内容方案设计费的70%;乙方完成分期初步设计和提交成果后进行剩余方案设计费结算,甲方扣除前期已预付184.8万元的方案设计费用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8.5乙方完成每期项目初步设计并提交正式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期内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用总额的40%;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出具全部正式蓝图后,甲方支付该期内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总额的40%;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8.6建筑规模中的建筑面积、景观面积以实际委托设计完成的工程内容并以方案评审确定的项目面积为准,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因工程需要调整委托设计面积或因工程需要调整委托设计额工程规模时,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事实和理由要求甲方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8.7费用支付特别约定: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款项时,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并按照甲方的拨款审签程序完成全部审签后,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或者没有按照甲方的拨款审签程序完成全部审签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九条:双方责任:9.1.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相应费用。9.1.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金额和支付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支付时间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因甲方违约暂停规划设计或设计完成后甲方不组织审批而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完成相应阶段的设计费。9.2.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组织精明强干的专业人员及团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技术实力,立即进行符合甲方要求的规划设计,同时将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给甲方留档。乙方的设计人员应配置合理、工种齐全,勤勉敬业的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规划设计。乙方进行初步方案设计,设计主创人员(不少于8人)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开展工作,直到项目初步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为止;在此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每10日一次或根据甲方要求需到现场指导;每次汇报和交流,项目负责人应当到场参加。驻现场人员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乙方在进行初步设计阶段,其建筑、结构、景观管网主创人员(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工作,直到初步设计送审稿完成。驻现场人员没有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乙方进行规划设计时,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和提供合理建议。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调度、安排及其它指令,达到3次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乙方退场,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9.2.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如不安排设计团队三日内进场在甲方所在地开展工作,应按50000.00元/天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设计费中予以扣减;乙方五日内仍没有进场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并赔偿甲方损失500000.00元人民币。9.2.4在开展方案设计前,乙方应当聘请国内知名仿古建筑或园林规划设计专家一名,国内知名并有影响力的文创大师一名,全程参与指导和策划方案设计。乙方聘请的该专家、大师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9.2.10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当安照20000元/天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设计费中予以扣减。……。第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内容以外的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并另行支付乙方费用。
2019年3月1日,被告给原告通过银行转款1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9年4月4日,原告给被告支付定金92.40万元。
2019年5月9日,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概规、控规修编及总体方案设计专项评审会召开,被告远景公司提交数智森林小镇总体方案设计参加汇报评审。云阳委办纪(2019)X号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载明:2019年5月9日上午,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概规、控规修编及总体方案设计专项评审会在三峡风会务一厅召开,会议明确:一、原则同意通过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概念性规划;二、原则同意通过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三、原则同意通过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整体方案设计。修改意见:进一步优化平面布局,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承载力标准,加强文创研究与植入,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设计的独特性和唯一性。
2019年6月3日,被告远景公司给原告发出请款报告,载明:根据双方设计合同,设计方已经完成整体初步方案设计并提交规委会审查通过,要求发包方支付初步方案阶段设计费用92.40万元,并申请退回50万元保证金。
2019年6月19日,被告远景公司再次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第二笔5%的设计费用。并表示已经对之前的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设计,同时要求尽快确定文创专家人选。
2019年7月12日,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给被告远景公司转款100万元,其中50万元系退回被告的履约保证金,另50万元系支付的设计费。
2019年7月26日,被告四川远景公司给原告申请报告,要求原告对被告聘请的专家、大师书面同意认可,完善相应手续。2019年7月30日,原告给被告发送《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远景园林设计研究院聘请专家和大师的函》,同意被告聘请的设计专家及文创大师。
2019年7月30日,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代原告给被告支付设计费45万元。(人和公司记账凭证载明:145万元中含代管委会支付远景公司设计费95万元,代管委会支付退回远景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同日,双方确定了项目设计的专家和文创大师人选。
2019年8月26日,被告远景公司提交数智森林小镇一号院落方案设计。同日,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代原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原告合计已经支付被告287.40万元,扣除退回被告的保证金50万元,实际支付设计费用237.40万元。
2019年9月23日,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2019年第11次方案技术审查会,就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等进行了专题审查研究,形成云规划资纪(2019)38号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方案,需按以下意见优化完善:(一)文本设计深度不够,应深化;(二)补充完善区位关系、竖向设计、绿化、综合管网总平面布置图;(三)总平面布局显得呆板,建议以中庭为中心优化布局,院落间过渡衔接需整体以灵动的意境为主进行优化;……。
2019年9月24日,人和公司给被告远景公司发函,载明: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是我县2019年重点工程,必须于2019年11月底开工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从5月底开始,到9月23日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评审,时间长达4个月,严重延误了建设工期。为了按时开工,保障2020年6月县半年工作总结会在一号大院举行,请你司以评审通过的方案,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2019年9月25日,被告远景公司给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就项目红线范围、新兴产业用地属性、道路施工图占用规划建设用地、建筑风格,要求业主明确,以便继续推进设计工作。同日,远景公司向管委会发出请款报告,载明:一号大院设计方案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审查通过,要求支付该期方案设计总费用的70%,即55.90万元。
2019年10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作出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一审),载明存在影响勘察质量的技术性错误,须修改并反馈,存在一般技术性错漏问题,须修改并反馈。同日,该中心对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颁发合格书。
2019年12月5日,重庆塞迪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明确本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作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审查意见书》(一审),载明:其中设计图中建筑违反其他条文数97条、结构违反其他条文数41条、给排水违反其他条文数5条、电气违反其他条文数25条及暖通违反其他条文数8条。要求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回复并对设计错误进行修改;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21日内将反馈意见表、根据本审查意见书修正的施工图硫酸纸底图(必须按有关建设行管理规定签字、盖章)及全套施工图(修正后的)CVD光盘送至本审查机构进行复查,以便及时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被告至今未将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图纸移交原告。
2019年12月11日,被告远景公司向原告发函,请求明确关于业主单位变更、费用支付、工作配合、屋檐结构变更等事宜。2019年12月20日,原告复函:一、关于业主单位变更:我司已拟业主变更函件,提请公司研究后按纪要办理二、关于屋檐结构变更的事宜:请你司继续按领导的要求,在已有变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两种结构的合理性和现场可操作性,继续深化和完善钢筋混凝土结构变更为木结构的各专业详细施工图纸。三、关于红线范围等问题:我司于2019年9月29日已明确回复,设计范围图为控规既定界限,一直没有调整用地范围,不存在设计范围变更等问题。……。
2020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远景公司发出《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解除四川省远景公司通知》,主要载明:因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没有按合同约定实际交付设计成果,已经严重违约,给我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我委与贵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现通知贵公司:一、我委现依法解除与贵公司于2019年2月29日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并不再履行;二、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我委提供给贵公司的全部资料交还给我委,并将已修改完善后符合我委要求的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和光盘交给我委;三、如贵公司不将已修改完善后符合我委要求的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和光盘交给我委,应当立即将我委已预付的全部设计费返还给我委。
另查明,根据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的采购文件,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的成交人需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初步方案通过后退50%,剩余50%按进度退还(不计利息)。
又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给被告邮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资料,被告于2020年8月8日收到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本院认为,2020年2月27日,原告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向被告远景公司发出《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委会解除四川省远景公司通知》,原告通知被告该合同解除,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该通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给被告邮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资料,被告于2020年8月8日收到诉状副本,又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2月29日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于本院送达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8月8日)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已向其支付的设计费237.40万元?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要求,第一阶段总体方案设计应于2019年3月20完成设计成果汇报规委会,2019年3月30日完成最终成果。被告远景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9日提交数智森林小镇总体方案设计,并经评审会研究原则通过该总体方案设计。第二阶段部分方案设计应于2019年4月30日到原告方所在地提交并向原告方汇报设计成果,2019年5月15日出具正式方案报送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被告远景公司实际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获得通过。被告远景公司对于第一阶段设计成果和第二阶段中的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成果虽均逾期交付,但设计成果均经原告会议通过,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用,故该两部分的设计费用应支付被告,按合同约定该两部分的设计费用为924000.00元+(31712.95㎡×19.13元)+(24655.83㎡×8.2元)=1732846.54元。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被告远景公司应于2019年7月7日完成施工图送审版,审查报告出来后7日内出具施工图蓝图。但审查单位对一号大院施工图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审查意见后,被告至今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交付原告,也未出具施工蓝图。故该部分设计费不应支付被告。综上,原告已支付被告2374000.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设计费2374000.00元-1732846.54元=641153.46元。原告诉称被告远景公司对于第一阶段设计成果和第二阶段中的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成果均未进行修改,未经原告同意,不应支付被告设计费用。但从本案事实看,该两项设计成果均已经原告会议通过,虽然会议要求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但无具体修改意见,只是原则性修改建议,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19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远景公司对于第一阶段设计成果和第二阶段数智森林小镇一号大院方案设计成果均逾期交付,又,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被告至今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交付原告,也未出具施工蓝图,被告远景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20000.00元/天计算,总违约金为119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损失程度,但考虑到原、被告合同解除后,原告要重新招投标及相应工期延误等产生相应费用,且原告主张按20000元/天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其主张违约金总额亦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000.00元。对于被告辩称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发包方迟延一个月左右支付定金款项,存在违约,但发包方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设计方就应当按期履行。同时,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对于各个阶段的设计任务,均是设计方先交付设计成果后,发包方才具有付款义务,在发包方已经支付定金的情况下,设计方不应以未足额支付设计费用为由拒绝交付设计成果,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四:反诉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反诉原告一号大院方案设计费282845.00元及一号大院施工图设计费4198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完成一号大院方案设计费为:(31712.95㎡×19.13元)+(24655.83㎡×8.2元)=808846.54元,一号大院施工图设计被告至今未交付设计成果,不应支付设计费用,经计算,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包括定金)已超过应付的设计费用,故反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五:反诉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反诉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采购文件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已经交付反诉被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反诉被告已退回50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合同,故本案原告持有被告5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六:反诉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反诉原告专家费2139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款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设计面积进行计算,本案被告聘请的专家,应当认定系被告为了完成合同义务而聘请的,该费用应包括在原告方支付的设计费用之中。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专家费,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七:反诉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远景公司本身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非无故解除,但原告确有迟延支付定金及设计费用的违约行为存在,虽然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损失程度,其损失主要是原告迟延支付定金及设计费用的资金利息损失,本院依据原告迟延支付定金、设计费用的天数及金额,酌情认定违约金20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八: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发包方系云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人和公司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庭审中,原告亦明确第三人人和投资公司的行为系原告委托,且合同责任由其承担。因此,第三人人和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合同已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重庆云阳数智森林小镇一期规划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部分初步设计与施图设计)设计合同》于2020年8月8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计费641153.46元;
三、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100万元;
四、反诉被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
五、反诉被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0元;
六、驳回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7684.00元,由原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95338.00元,被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34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50.0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3126.00元,反诉被告重庆云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62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显  光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胡 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明清
书记员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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