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4206号
原告:巨山智能化办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越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巨山智能化办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巨山智能化办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山智能化办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