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8178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被告:昭德(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工业东街盐田国际创意港**4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654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17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0304民初181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三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三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昭德(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解除对原告**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灵芝新村二十栋202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5000542874)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