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8178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被告:昭德(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工业东街盐田国际创意港**4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6545H。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金额变更为10000元,之后原告于2020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2502.59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2477.5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