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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3116-31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被执行人:昭德(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东和社区官下路2号诗宁里3栋二单元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654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昭德(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6952-36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自动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6952-369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2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6952-369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